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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晋江王金龙律师就拖欠工资问题接受晋江经济报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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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晋江王金龙律师就拖欠工资问题接受晋江经济报记者采访

作者:kulong2562 提交日期:2008-1-15 18:38:00  | 分类: | 访问量:1
签了劳动合同仍被拖欠工资
应急小组介入 厂方承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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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黄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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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工厂已停产,好几个月的工资却拿不到,快过年了,工人心里很没底。晋江西园街道下村干部近期在排查中,了解到工人们的燃眉之急,立刻上报晋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领导小组。应急小组成员昨日调查后迅速做出处理,20日之前,工人就可以领到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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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应急小组成员赶到位于西园赖厝社区的泉州中晋鞋材有限公司,工厂显得有些冷清。据工人反映,这个月以来,工厂的活明显少很多,但是他们每天还来报到,有事情就做,没有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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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没有听老板说要停工。”打样工田昌福说,他从去年3月18日开始来这家工厂上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工资只发到去年9月的,10月到12月的工资现在还没发,工厂有大约75个员工,一些员工因此辞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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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反映,工厂中普工保底工资为1000元,技术工保底1200元至1300元,若一个月全勤,还可以领60元全勤奖。工厂与工人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计算,约定了试用期限和月工资数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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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总经理丁江山介绍,公司厂房租在西园赖厝社区,现有员工45人,其中女职工占60%,公司自今年1月5日起部分停产,12日全部停产,共拖欠工人工资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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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商,丁江山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签字,承诺20日前付清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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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应急小组获悉,晋江市蓝鑫塑料印刷有限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至今仍未偿付。晋江市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林松仁表示,已让工人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将尽快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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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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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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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跑路 一年工资被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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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签合同 工人维权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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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黄庆明 黄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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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人赵先生:我来晋江打工六七年了,一直是在小厂,从没签过劳动合同。本来2007年5月时就该结算工资的,可老板却跑了,我被欠了一年的工资。后来找到劳动部门投诉时才发现,原来我所在的厂在晋江只是个办事处,总厂是在南平注册的。可当联系上南平的劳动部门时,发现这个厂已被注销了。老板是跑路了,可以前负责给我们开工资单的一名副总,目前仍在晋江工作。想问问,要讨回工资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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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龙:首先到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去起诉,把副总跟老板一起告上法庭。如果要在晋江起诉他们,需要证明他们在晋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如果不能证明,则要到两人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起诉。

  提醒:务工者在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可以要求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厂牌、工资单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避免因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为其员工时而导致被动的局面。

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
泉州晋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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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及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宣判

香奈儿及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宣判

原告晋江市华亿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以享有“香奈儿及图”著作权为由,委托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栋梁为诉讼代理人,于2007年10月17日将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盛鸿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达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玉满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满堂公司)推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起诉两被告共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主张两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详见本站报道:香奈尔商标使用涉嫌侵犯著作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10月31日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盛鸿达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在被告处扣押其生产的标有“香奈儿及图”标识的倍儿健婴儿纸尿片一包,并发现存放该款标识的纸尿片250箱(每箱12包)。


2007年12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栋梁、被告委托代理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琴声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企业占地15000平方米,主要经营一次性妇幼用品,经过多年的创业与发展,已具有较大规模,相关产品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此同时,原告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两被告将原告花费心血设计享有著作权并已经广泛推广的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的同类产品包装,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两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香奈儿及图”著作权行为;2、判令两被告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判令两被告在《泉州晚报》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费用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为证明以上主张,主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香奈儿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原告的产品包装、装潢照片,以证明“香奈儿”是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同时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2、被告的产品包装、装潢照片和实物,以证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合同、荣誉证书、纳税证明、域名注册证、经销协议、产品宣传册、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复函等,以证明原告的产品是知名商品;4、“香奈儿及图”作品登记证,以证明著作权主管部门也登记认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两被告质证认为,1、对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商标并未注册,也不可能获准注册;2、对原告的产品包装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3、对被告的包装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不存在侵权;4、对广告合同、荣誉证书、纳税证明等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具有知名度;5、对作品登记证的质证意见是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且原告无法证明其首创性。
两被告在庭审中答辩认为:(1)玉满堂公司与制造、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关联,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盛鸿达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非原告所诉称涉嫌侵权其所谓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3)原告的产品并非知名商品;(4)原告产品所使用的文字、图案、色彩、规格等并非原告所独创,并非原告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5)盛鸿达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的产品包装具有显著区别,被告不构成侵权。



为支持以上观点,被告主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来源于互联网的婴儿宝宝图案,以证明原被告所使用的图案都来自于同一公开网络,并非原告独创。(2)广东东莞新兴纸品厂的包装装潢照片、实物,“香奈儿及图”的著作权登记文件,以证明广东新兴纸品厂也使用“香奈儿及图”作为包装装潢,并已在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3)CHANEL香奈儿简介,使用BAIDU和GOOGLE搜索“香奈儿”结果,证明“香奈儿”是法国顶级时尚品牌,不是原告的独创,更不可能将之注册为商标。



原告质证认为:(1)婴儿宝宝图案没有原件,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无法体现创作时间与创作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2)对广东东莞新兴纸品厂的包装装潢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来源有异议,且不能体现制作时间,不能证明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3)新兴纸品厂的著作权登记文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且上面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晚于原告作品的完成时间,故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4)对香奈儿简介和搜索结果来源于互联网,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内容也与本案诉争的内容没有关联,故对该证据的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



在辩论过程中,被告极力主张“香奈儿”是他人的国际知名品牌,原告对此不能享有商标权,也不能享有著作权,原告也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是其“首创”,故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婴儿宝宝图案是已进入“公有领域”,是“公知图案”,不是原告产品的特有包装,原告的产品也不知名,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强调:“香奈儿及图”由一个大眼睛,三个小眼睛以及艺术化、卡通化的“香奈儿”字形组成,表现方法独特,构思新颖,具备独创性和较高的美感,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时原告于2002年初创作完成该作品,同年3月将其作为文图组合的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告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抄袭、摹仿他人的作品,也不能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仅主张原告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是原告“首创”的,但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首创为要件,具备独创性即可,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至于不正当竞争,原被告处于相同地域,生产、销售同种商品,且在诉讼前原告已经警告过第一被告,但被告直到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之日仍然在大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是知名商品,被告仅有否认,无法提供证据足以反驳,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故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遂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7)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原告享有“香奈儿及图”作品的著作权,经比对,被告生产的婴儿纸尿裤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的产品包装相比较,在文字、图案、色彩、规格及其组合上基本相同,在视觉上并无明显差异,被告盛鸿达公司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的责任;原告主张第二被告玉满堂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支持,故不予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至于不正当竞争,由于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尚需时日加以确定,我站将进一步报道。



本案的案件背景是原告于2002年将涉案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至今尚未注册成功,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咨询多家机构和多个律师均表示必须拿到商标注册证方能主张权利。后在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务人员的建议之下才采用了本案的诉讼策略,原因就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时常相互交叉,在法律保护方面是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而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是自动生成,自动保护,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在既不能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但同时,虽然著作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登记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本案中,被告就曾多次主张原告没有著作权登记证,不享有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遇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好在案件代理人及时为原告办理了作品登记,作为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佐证了原告享有“香奈儿及图”著作权这一法律事实,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在此友善的提醒各位读者,在商业活动中或其他民事活动中,注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登记、或公证认证、或申请注册为商标、或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最少应保留智力创作的最初原始底稿,以利于充分及时维权。
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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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晋江石狮律师王金龙 电话13959718271作者:kulong2562 提交日期:2008-2-22 13:41:00  | 分类: | 访问量:25
王金龙律师

执业证号:13032004116108
咨询电话:139-5971-8271
福州大学法律本科毕业。
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现为晋江论坛、晋江登山协会、晋江生活社区、泉州小鱼社区、晋江之声论坛法律顾问、斑竹。
多年律师执业生涯,锻造了王律师敏锐的思维,开阔的视野,雄辩的口才,干练的作风,积累了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
王律师在房地产、建筑、物业、人身损害赔偿、合同、医疗、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等领域颇有建树。(婚姻离婚、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合同、欠款、公司法律顾问、劳动法、医疗事故、公司法、行政诉讼 律师)
职业理念:用专业的心,做专业的事。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王律师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八)代为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

我的天涯博客: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 ... =kulong2562&idWriter=3845086&Key=351196798 我的博都博客 http://kulong6334.blog.bokee.net/ 福建泉州律师/晋江律师/石狮律师 咨询电话13959718271 陈埭、青阳、梅岭、安海、内坑、磁灶、永和、龙湖、西滨、灵源、罗山、金井、深沪、英林、新塘、紫帽、池店、西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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